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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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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无形资产价格评估

林业无形资产是指林业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要求确认的林业无形资产有两类:一是外购的林业无形资产;二是特定类型的林业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软件、网站域名、企业家价格、林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资源性资产等。

林业无形资产直接用价格来衡量很难,评估可以彰显资产的价格魅力。

按其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可确指辨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辩认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可以个别或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后者无法具体确认不能单独取得如商誉。

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自创、投资转入及捐赠四类。按照来源划分林业无形资产的意义在于划清林业无形资产的来源渠道及其产权归属。

按其内容为标准可分为林业知识产权类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林业权利类主要由契约、合同及政府授权组成、林业关系类主要包括客户名单、营销网络、职工队伍等和林业商誉由综合因素得到四类。

按其是否具有法定期限为标准,可分为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和不具有法定期限的林业无形资产两种。前者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营权;后者如专有技术、商誉等。

按其是否纳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以及不纳入“林业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林业无形资产。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此种分类提醒管理人员林业无形资产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林业无形资产对于这些林业无形资产企业不能忽视。

在林业无形资产转让、出售等业务中,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

价格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尚未正式展开。每年仅有少数人参加国家注册评估师考试,能考取通过的更寥寥无几。然而,一部分评估人员业务能力仍原地踏步,保持在原有的水平,没有掌握现代的专业技术,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

(三)林业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四)研究不系统,在执业中政策和技术给力不足

还是非职务发

明。通俗地讲就是产权属于谁。在林业无形资产开发中一般是相关技术人员付出了智力劳动,而单位则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具有双重归属在《专利法》中做了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料、场地、资金)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反之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时也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上述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则要归单位所有。同时对于非职务发明也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办理申请手续。对于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可比照专利权方式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定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的原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为调动作者与作者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对性质不同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予以划分: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所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部分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配。

某些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这类职务作品包括: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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