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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安全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
营管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监管的特大
桥、大桥和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
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
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
安全运行。
第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
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
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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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黑龙
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管理机构,检查、监
督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七条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安全
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
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
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
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
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
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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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
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
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
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
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
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及
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
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
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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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
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
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
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给
予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
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
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
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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