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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我校在籍其
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
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
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
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
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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