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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看法书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托付,指派**担当犯罪

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本案由甲市公安局乙分局进行侦查,现该局针

对张某实行取保候审。辩护人会见了张某,依据其陈述,了解到本案

涉及张某的基本领实后,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为帮助办案部

门查明案情、防范冤假错案,恳求贵局撤销案件、终结对张某的刑事

侦察,为此本律师发表如下法律看法:

一、本律师依据粗略了解,张某虽参与了传销组织,但不是组织、

领导人员,其没有下线,更没有达到30人以上,其在层级上也没有

达到3级以上,故其不构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

对于公安可能认定涉嫌诈骗罪,而且是涉嫌网络诈骗罪。辩护人

认为数额不能达到一般诈骗罪的要求,也没有达到“电信网络诈骗”

对象为不特定人员的要求。

首先,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诈骗时运用了网络就定性为

“网络诈骗”;

其次,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条件的诈骗不仅须要具有运用电信、

网络技术手段,还须要符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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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以法发〔2022〕32号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该看法其次条规定: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惩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酌情从重惩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峻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惩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

络诈骗受过行政惩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丢失劳动实力人

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

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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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赈灾、捐献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峻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

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

藏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

特殊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

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殊严

峻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驾驭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

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惩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惩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

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阅读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严峻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

惩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

第3页共6页

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

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意隐匿、毁灭证据等缘由,致拨打电话

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依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

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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