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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监管

杨长汉1

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且存在外部性,即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知道的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

比企业年金计划成员多,如果企业年金计划成员要获得相应的信息,需要付出昂

贵的费用且具外部性。如果完全由个人去做,整个社会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水

平就会很低,也就是说,完全依靠市场行为会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对企业年金

基金进行监管已成为一种“公共商品”,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年金

的运作,并建立权威机构对企业年金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该条规定所说的有关监管部门是指劳动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保监会。该条规定所说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是指不同企业年金基金业务

当事人报送的能够反映企业年金基金不同管理情况的信息。受托人应当按照规

定,定期报送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账户管理

报告,托管人应当定期报送托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定期报送基金投资管理报

告。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

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受托人除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职责外,还有定期向委托人提交上

述报告的义务,以便于委托人及时了解企业年金基金一定时期的管理运作状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分别对企业

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报告做了期限规定,

其中托管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监督检查

1文章出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的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受托人、账户管理

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监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接受并审批申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

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

出申请”;

(二)制定企业年金经办机构从事企业管理活动的规则

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当中,已明确规定了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

职责、经办规定和严禁事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监督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

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有责任报告

其他对基金财产又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处罚违反规定的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相关业务”。

三、对企业年金运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中规定,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劳动保障部负责实施。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

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

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

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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