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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机制,加大信贷监管力度,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的全过程负第一责任或全部责任,旨在强化岗位职责,克服信贷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不清、权责不分问题。
第三条?本贷款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信用社发放的各类贷款,到期贷款延期归还以及投资等资金营运活动。
第二章?贷款责任人确认
第四条?每笔贷款发放前,要签定发放贷款责任书,以明确贷款责任。贷款责任的划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无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五种。
一、完全责任人:发放跨区、跨片、顶名、冒名贷款及假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以及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形成风险和损失,有关责任人负完全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不按程序违章操作,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调查、考察、审查不细,到期未签发催收通知单,未核保核押,重要证明及资料丢失,抵押品无故变更、撤走造成贷款形成不良或形成损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三、次要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间接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包括审批不严、贷款到期后经办人员未及时清收,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无责任人:因遭受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领导责任认定:由于管理不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指令信用社发放贷款,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有关领导负工作失职责任。
第五条?为便于分清和落实责任,有利于贷款管理,在贷款责任落实上,采取“新老划段、分别考核”的原则进行责任划分。
一、对于1997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或因保全信贷资产收回再贷的贷款,按照联社下达的清收计划进行考核。
二、对于1998年以来发放的贷款,各社要严格管理,落实清收责任,对不合规合法贷款,发现一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凡新发放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主持工作的主任和信贷员,各承担贷款责任的50%;
2、新增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在信贷员放款权限内发放的贷款,贷款第一责任人为贷款考察人(即信贷员),承担贷款的全部责任;超权限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主持工作的主任和信贷员,各承担贷款责任的50%;
3、主持工作的主任因工作需要调离,经联社审计后,新接任的主任对同意承担的责任贷款应负同等责任;对不同意承担的责任贷款,仍由原主持工作的主任负责,以贷款交接清单为准;
4、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经联社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贷款责任人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信用社要授予贷款责任人必要的权力,贷款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并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赔偿相应的风险损失。
第七条?贷款第一责任人有以下权力:
(一)在法人代表授权内有自主决策的权力;
(二)拒决办理其认办不可行的贷款的权力;
(三)越级反映因坚持原则而受排挤、打击等不公正对待的权力;
(四)认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必要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贷款责任人可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行业、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与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责任;
(三)承担本人经办贷款的风险责任和对上级提供贷款决策考察资料真实性的责任;
(四)承担前任贷款责任人经办的贷款和清收以前年度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责任;
(五)在贷款规模之内充分利用资金的责任;
(六)上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上级审批人认为下级在其权限内发放的贷款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否决或制止。已发放的贷款,有权责令其收回。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对因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或工作失职,造成信贷资金风险或资金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原岗位;
(三)、下岗清收;
(四)、经济赔偿;
(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六种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给予下岗清收处罚,下岗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300元,直至清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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