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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

交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定义

3.1厂内道路

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3.2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叉车、

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

3.3厂外机动车辆

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职责

4.1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

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参

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

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

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3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

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

工作。

4.5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

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

5.1车辆安全技术规定

5.1.1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

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发动机部分: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

于4.78w/t.

5.1.3转向系统: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5.1.4制动部分:刹车一致不跑贪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5.1.5电气部分: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

现象.

5.2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

5.2.1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和检查日期由安监部统一安排进行,

并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

5.2.2凡检查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5.2.3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

5.2.4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一律不准出厂,如必须也厂需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外出审批表》

到安监部审批.

5.2.5车辆必须在明显处标注所在单位。

5.2.6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

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5.2.7新增车辆必须向市交警部位或技术监督局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5.2.8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要由专(兼)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允许驾驶。专(兼)职司

机必须持市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或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安监

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5.2.9需设兼职司机的单位,其兼职人员须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10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5.3车辆行驶规定

5.3.1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

a)直行15公里;

b)倒车3公里并有人引路;

c)进入厂房大门5公里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

d)道路狭窄处3公里。

5.3.2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5。

3.1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5.3.3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

早7:10—7:40

午11:20—11:40

晚16:50—17:10

5.4车辆装载规定

5.4.1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车辆

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5.4.2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监部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

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4.3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5.4.4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5.4.5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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