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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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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

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

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本行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三)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

其配偶。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由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因与本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

效后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的,为本行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

能力对本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

包括关联人与本行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经营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授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信用证、

保函、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包括本行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

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即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

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

本行资本净额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

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含)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

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

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

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

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

计算。“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十条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自其持有或控制本行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市场营

销部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经审查汇总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事项如发生

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报告其

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

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下

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

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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