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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
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
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章程的规
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本行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有
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三)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
其配偶。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由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或
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因与本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
效后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的,为本行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
能力对本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
包括关联人与本行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经营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授信,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信用证、
保函、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包括本行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
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即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
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
本行资本净额1%(含)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
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含)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
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
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
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
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
计算。“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十条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部)的高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然人自其持有或控制本行5%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市场营
销部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经审查汇总后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事项如发生
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报告其
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
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下
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
事、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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