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VIP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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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各国的民法都涉及了失踪人的宣告制度,但具体采用的立法体例有一些不同:

1.只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其特点是,被宣告失踪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没有消息时,即产生死亡的法律后果,使宣告失踪产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例如:日本民法典:不在人于7年间生死不明,家庭法院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实行失踪宣告。

失踪的效果:视为于期限届满时死亡。

;;我国制度;;;;;;二、宣告死亡;〔二〕适用条件

1、有法定适用情况的出现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地震、水灾、风灾、海上遇难等〕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民法典草案: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期间的限制。

《民诉法》167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失踪期间适用4年的规定〕此条民法典草案已经取消。;;3.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受理、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仍没有消息的,即宣告失踪人死亡。

公告期:一般为一年,但证明不能生存的为3个月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是否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一种意见认为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

二种意见认为,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在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我国法律采用了第二种体例。;;民法通那么规定:“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那么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案例分析;后乙带儿子改嫁到邻村。在乙改嫁后1年,与甲一起去西藏的另一个伙伴回来了,说甲2个月前在西藏得了重病,医治无效死亡。他带回甲临终时写的自书遗嘱:将其遗产一半给哥???,以抱答养育之恩,另一半由乙和儿子继承。甲的哥嫂依据遗嘱找到乙要求继承遗产。乙认为,这份遗嘱是甲在两个月前写的。而这时他已经被宣告死亡,因此拒绝了甲哥嫂的要求。

问:应当如何认定本案中甲所立遗嘱的效力?

甲的哥嫂是否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2.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法通那么》第25条: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复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的补偿。

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而由转让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复原物以外,还应当返还孳息、另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终止。

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关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那么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然恢复。;;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二〕法律特征:

1、以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

2、合法性:

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

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确定权利义务等。

两者相同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依《民法通那么》第29条及《民通意见》第4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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