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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风险识别和防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患者安全,提高基础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在“镇静和麻醉、手术、血液透析、昏迷患者救治、约束具使用”等方面使用的技术为高风险技术,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进行识别和风险防范,并进行重点管理。
第二章镇静和麻醉管理
第三条镇静和麻醉的识别
(一)轻度镇静(焦虑消除):用抗焦虑药后,患者意识清醒,对周围环境反应正确,通气和心血管功能没有受到影响,焦虑、不安、疼痛减少。如果患者出现过度镇静,应运用正确的手段来控制镇静水平。同样,有些患者会出现对镇静药耐受,这时就需要用足够剂量来达到充分镇静或抗焦虑。
(二)中度镇静/痛觉缺失(意识保留):指逐步调整镇静剂和/或麻醉剂剂量,从而达到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状态。这样患者能忍受不愉快的手术过程,同时维持心肺功能,并能对口头指令和戚触觉刺激作有目的的反应,保护性反射存在,气道通畅。这种状态可由各种镇静剂,抗焦虑药,麻醉剂单独或联合运用而取得。
(三)深度镇静/痛觉丧失:在医学手段控制下使患者不易被唤醒,处于意识抑制或无意识状态,但能对反复的或疼痛的刺激做出反应,可伴有保护性反射部分或全部消失。患者自主维持通气的能力减弱,需要人工维持气道开放。心血管系统功能通常保持正常。
(四)全麻:在药物控制下,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不能被唤醒,甚至对疼痛刺激没有反应,保护性反射和生理反射消失,不能维持气道开放。
第四条对于非急诊病例,主管医生应当根据患者情况和麻醉方法,决定术前禁食时间:
(一)摄入清流质后禁食2小时;
(二)摄人母乳后禁食3小时;
(三)摄入固体、牛奶、婴儿配餐后禁食6小时。
当未按要求禁食或急诊时,应当权衡镇静深浅的利弊,选择能达到有效镇静的最低剂量;对急症患者,给镇静药前,应当保护气道(插管),防止误吸。
第五条由麻醉医师完成术前评估并记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史;
(二)手术指征;
(三)身体状况分级;
(四)过敏史
(五)过去给镇静药时发生的不良反应史
(六)与患者及其家属讨论麻醉风险、利弊及镇静,麻醉选择。
第六条麻醉医师必须配备的仪器包括:气管插管工具、除颤仪、吸引装置、急救用药和拮抗剂。
第七条术中要求由麻醉医师对患者进行持续的监护,监护人员应当能识别相关并发症。
第八条对处于中度镇静的患者,应当全程监护其脉搏和血氧饱和度,并在给药前及整个麻醉及恢复阶段定时测量血压、心率、呼吸速率、意识水平,频率为在麻醉阶段每5—10分钟一次;术后恢复阶段每l5分钟一次。对有心脏病史的患者应当予以心电监护。
第九条对处于深度镇静的患者,应当进行全程血氧饱和度和心电监护,并在给药前及整个麻醉及恢复阶段定时测量血压、心率、呼吸速率、意识水平,频率为在麻醉阶段每5分钟一次;术后恢复阶段每l5分钟一次。
第十条术后应当持续监护。术后评估应当于手术结束后5分钟内开始,并记录以下内容:
(一)生命体征,包括氧饱和度和意识水平;
(二)给药情况(包括静脉液体),输血和血制品;
(三)任何意外情况或术后并发症及这些情况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术后患者转至门诊观察室后,继续观察呼吸、循环和有否活动性出血情况,根据麻醉术后出院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三章手术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医生应当根据部门工作常规,做好下列术前识别:
(一)患者评估包括病史和体检,并记录在病历上;对于急诊手术患者,至少须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二)常规诊断性检查:血常规、胸片、心电图、凝血四项、血清四项、肝肾功能;专科检查项目根据各专科规定,并把检查结果归入病历;在院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两周者,术前应当重新对患者进行检查。
(三)术前小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四)重大手术、疑难重危手术、毁损性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在术前三天向医务处报告。
第十三条术前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手术解释和教育工作,并记录在知情同意书上。解释和教育内容包括:拟进行手术的风险和预期的治疗效果、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其它可供患者选择的手术和非手术疗法、术中和术后可能使用的血或血制品及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其它可供选择的替代品。
第十四条手术医生必须及时追踪病理检查结果,如患者在出病理结果前已出院,应当告诉患者复诊时间。
第十五条根据患者病情和所施行的手术,监测患者在术中和术后一定时间内的生理状况,记录在病历中指定的地方,并根据监测的结果决定下一步对策。
第十六条手术记录由主刀或一助医生在患者术后24小时内完成。具体内容包括:手术时间、麻醉方式、手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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