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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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业主大会审议日期:年月日

施行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物业管理区域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区域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公示。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予以讨论,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可以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业主之间产生矛盾冲突时,应召集双方业主、物业服务人共同调解;必要时,可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共同调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

(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物业项目管理方式,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等);

(五)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则及办法(包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六)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七)使用维修资金;

(八)筹集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业主大会印章、档案管理等制度;

(十二);

(十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届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

第八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投票前应当核实投票人资格。

(一)会议集体讨论:指召集全体业主会议现场集体讨论,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议案在现场作出表决。

(二)书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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