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的比较探讨-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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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的比较

探讨-经济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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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论文精心编辑范文8篇之第三篇:《井冈山土地法》和《兴

国土地法》的比较探讨

摘要:《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是我党土地初期

解决土地问题的两部重要法律,对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部法

律制定的时间相隔不远,从两部法律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当时根据地土

地政策的一些变化。

关键词:法律;土地初期;土地法;

同志在土地初期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

地法》,是我党在土地初期解决土地问题的两部重要法律。《兴国土

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既又继承,又根据当时具体环境的变化进

行了一些改进。比较这两部法律的异同,可以从中我党的土地初期

对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以及它们对中国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井冈山土地法》的内容

1927年10月,率领秋收起义进驻茅坪,揭开了井冈山根

据地土地的序幕。1928年3月,在井冈山下的酃县中村,开始了

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摸索给根据地农民分配土地的方法。1928

年湘赣边界党的一大深入讨论了土地的问题。边界一大后,三次到

永新塘边村,一边指导当地的分田运动,一边作永新调查。通过中

村、塘边、大陇等地的土地分配实践,草拟出了分田临时纲领17条,

为制订《井冈山土地法》打下了基础。1928年10月,湘赣边界党的

第二大总结了井冈山根据地经验,再次深入研究了土地问题,讨

论了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经过两个月的酝酿、讨论和修改,12

月《井冈山土地法》以边界政府名义正式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14款,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明确规定

了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归属、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税

的征收和支配等一系列具体政策。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规定了土地没收及分配对象。

《井冈山土地法》第1、第2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

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或政府有利

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

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第8、第9条

规定: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

数量之一半;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

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1]

2.规定了土地分配的标准和方法。

《井冈山土地法》第四条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

均分配;在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可以劳动力为标准。关于分配土地的

区域标准,第五条规定:以乡为单位分配,遇有特殊情形时,可以以

乡或区为单位。以乡为单位,按人口标准分配土地,是《井冈山土地

法》的首创,是在阶段和小农经济条件下最可行的消灭封建土地所

有制的办法,是争取广大贫苦农民、壮大、争取胜利[2]的必由之路。

这一分配土地的办法,一直为其后一系列的法规所承袭。

3.规定了土地税的征收办法。

第7条规定:土地税为15%,遇特别情形,经苏维埃政府批准,

也可适用10%或5%;如遇天灾等特殊情形时,经高级苏维埃核准,免

纳土地税。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这

些条文是我党依法治税的最早体现,而且有免税和不同征收比例的规

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税收公平原则。

二、《兴国县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主要修正

1929年4月红四军在于都召开了前委扩大会议,确定在赣南

赣县、于都、兴国等地改动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建立政权。之后率

红四军第三纵队和一个警卫队来到兴国,指导兴国土地。为了指导

赣南闽西的土地,亲自起草制订了《兴国县土地法》。1928年6月

召开的党的六大,在《农民问题决议案》中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分配给

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纠正了1927年11月扩大会议决定没收一切土地

的错误决定。由于交通困难,六大的精神直到1929年1月才传达到

井冈山,因而在《井冈山土地法》没能得到体现。《兴国县土地法》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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