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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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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颁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

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后,颁布的第三部劳动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有关劳动

争议处理的规定相比较(主要是一九九三年七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一九九四年七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

(以下简称劳动法)),有许多大的变化,因此,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初步学习心得,与各位同仁交流。谬误之处,

望批评指正,以期抛砖引玉。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阐明当事人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平等地位

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明了立法宗旨: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其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均明确提出“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而,调解仲裁法在立法宗旨则没有这句话。我的理解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法》主要是实体法,已经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

行,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中以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或

者说已经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限度的倾斜和对用人单位的规制。但在劳动

争议发生后,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时,则应依照公正的原则,遵法守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得到

法律的保护和司法救济,违法侵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调解仲裁法是程

序法,正是体现了民法的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与条例相比较,适用范围(即规定哪些事项争议属劳动争议范畴)扩大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新增内容)

(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条例仅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至劳动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增加了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增加了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多种途径和程序

(一)、协商

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

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在劳动法已有相应条款,这次调解仲裁法加

入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特别是提出了“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

本单位职工或者劳动者的亲朋好友或者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的第

三方,均可参与协商。工会或者第三方的参与,将会使协商和解的可能性大为提高,促使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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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在源头得到及时解决。

(二)、调解

在劳动法和条例中,已体现了注重调解的精神,但调解的渠道仅指通过企业内设立的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仲裁法扩大了调解的媒介。

1、调解组织

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新增)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新增)

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更好的维护企

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应注意的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劳动法和条例中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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