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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参考性案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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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为进一步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贵州某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某产业有限公司诉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5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二批参考性案例发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对涉产能指标置换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和处理原则、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请求权时交付规则认定、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用原则、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认定、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应考量的具体因素等问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供全省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9号贵州某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某产业有限公司诉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合同/产能指标置换/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双碳/政策性生态补偿

裁判要点

涉产能指标置换合同纠纷属于“双碳”领域中涉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政策性、有偿性、公益性法律特征。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尊重国家“双碳”目标政策的整体要求;第二,应综合国家产业政策变迁来对案涉合同进行理解,以整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意;第三,必须兼顾产能退出方与产能新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

生效文书编号

(2023)黔民终454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第5.4.1条

基本案情

贵州某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某产业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20,662.65万元以及暂截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9,793,333.15元(①以2430.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30日按LPR利率计算;②以1215.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30日按LPR利率计算;③以729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按LPR利率计算;④以12,15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按LPR利率计算),后续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合计:226,419,833.15元。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辩称:1.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实际履行的是97.2万吨/年产能置换指标,应按照双方实际交易量及合同单价结算合同款;2.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文件发布时间系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不应适用本案,且双方2019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对1042号文件适用的否定和排除;3.被告所属红二煤矿建设产能获行政许可,没有利用原告退出煤矿产能指标,与原告退出煤矿产能指标即本案双方合同交易标的没有关系;4.原告领取奖补资金不能及时告知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给被告造成26085万元损失,被告主张应在97.2万吨/年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提出要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并要求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根据相关文件,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但要按一定比例折减。经国家能源局批准,2017年8月,国家电投集团贵州某元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的贵州八家案涉煤矿(该八家煤矿的采矿权人为贵州某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某产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宁夏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铝业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约定贵州退出煤矿8处,总计退出产能330万吨/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折算后取得产能置换指标219万吨/年,该219万吨/年的产能置换指标以111元/吨的交易价格(总计24,309万元)出让给宁夏某铝业公司,用于宁夏某铝业公司红某某煤矿红一煤矿产能置换,双方同时约定最终交易指标以国家能源局认可的指标数量为准。宁夏某铝业公司随后全资设立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各方约定《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中宁夏某铝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继受。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向贵州某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某产业有限公司支付产能置换转让费36,463,500元。2018年,煤炭产业政策调整,已审核确认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实际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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