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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案件裁判要旨(24个)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要旨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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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的约定已不再与工程进度相对应,而是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约定的利率,返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该约定其性质为借款合同——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将《委托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甲方按工程进度款的比例每月支付给乙方”的约定,变更为“1.4亿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在扣除中标标段合同总额10%的现金履约保证金后的实际使用总额部分(未中标前按1.4亿元人民币支付利息)的本金和利息在2年之内(即2005年11月26日之前)返还完毕,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4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7月10日前偿还本息25%;2005年11月26日前偿还本息2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已不再与工程进度相对应,而是在2年时间内,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约定的利率,返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补充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其性质为借款合同。由于作为资金出借方的中铁十五局系建筑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其与海星集团公司之间的借款系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故《补充合同》中具有借款合同性质的“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有效。
案例文号:(2013)民一终字第153号
02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方承担工程修复费用并赔偿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应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与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凉山州德昌县琦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保证金在乙方施工完成地上四层盖板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1/3退付给乙方。在全部主体框架工程完成至八楼框架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的1/3,在全部主体框架工程完成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完毕,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同时开工,则保证金退还方式按第一栋开工的楼栋开始退还”。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施工方完成了相应的施工进度,即可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9月完成主体封顶,虽然出现了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在合同已经解除、且判决成飞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违约损失的情况下,琦洋销售公司应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一、二审法院在既判决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又判决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过分加重了成飞公司的责任,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7号
03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浙商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应予以退还。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5188号
04洛阳市广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乔会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未约定返还期限,因缴纳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退还,迟延退还的,承担相应利息。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579号
05黄华中、王志伟劳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因并未明确退还日期,对于保证金的利息,一审酌定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例文号:(2020)豫03民终9466号
06另案生效裁判关于本案特定项目劳务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不影响本案合同效力——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履约保证金应否返还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承包人提交《收条》证明发包人收到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认可该《收条》的真实性。二审据此认定,发包人实际已收到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已退还的款项,即为需还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Ⅱ、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
涉案工程款由劳务价款和材料款构成,由于承包人在诉请中对迟延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均未主张利息,双方争议的款项是工程款还是履约保证金,对双方利益均无实质影响。故此,认定争议款项为发包人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从发包人已付款中减去该款项,认定余款为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522号
07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方承担工程修复费用并赔偿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应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7号
0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方在竣工验收之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不属于逾期退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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