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 15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裁判要旨.docxVIP

人民法院案例库 15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裁判要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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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15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裁判要旨

1.指导性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1

一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2016年8月23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3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6月22日)。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指导性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2

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撤10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12月4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6月22日)。

裁判要旨: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指导性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3

一审: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5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25日);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4月25日);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524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12月14日)。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4.指导性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4

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3月15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15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5月27日)。

裁判要旨: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5.指导性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1-18-2-470-005

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民撤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23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30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6.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3-07-2-470-003

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撤1号民事裁定(2020年7月30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26日)。

裁判要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7.梁某某、原某某等与郝某某、张某甲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6-2-470-002

一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502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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