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最高检:对新《醉驾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4办案必备).docxVIP

最高检:对新《醉驾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4办案必备).docx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最高检:对新《醉驾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4办案必备)

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

——兼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确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等多元化的醉驾入罪标准,优化了唯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明确了从重从宽处理情节,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简化了办案流程,以刑事速裁程序为框架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明确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非刑罚处理措施,形成更为严密的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该意见从实体、程序、政策、治理等多个维度为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关键词??醉驾?《刑法》第13条但书?宽严相济?快速办理机制?轻罪治理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总结醉驾入刑十多年治理成效、研究实践问题基础上,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2023年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和优化醉驾执法司法标准,简化办案流程,对深化醉驾治理乃至推动完善我国轻罪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实体问题

(一)醉驾案件的入罪标准

1.优化入罪标准的考虑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与追逐竞驶等其他类型危险驾驶罪不同,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入罪未附加“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其他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讲,我国刑法中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被认为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问题在于,行为犯虽然不需要结果的发生,但是也要求“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危险而且存在危险程度不同之分。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抽象危险其实也有危险程度大小之分,在有的犯罪中是指具有发生实害的重大、紧迫的危险,在某些场合实际上等同于实害,而在某些场合是比较缓和的距离实害较远的危险。具体如何判断这种抽象危险,需要统一的、量化的、可操作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界定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一是醉酒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二是只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之所以确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这一入罪标准,当时的研究认为,“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可以采用”。

2013年意见确定的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了判断醉驾作为危险犯达到入罪标准的“危险程度”,起到了“司法定量”的作用,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2013年意见执行中遇到了一个突出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遍反映,80毫克/100毫升作为“入罪标准”过于单一、机械。从刑法规定看,醉驾是在特定情境下的系列要素组成的综合行为,包括行为人醉酒程度、驾驶的目的和动机、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技能以及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路段、车流等)、驾驶的时间、速度、距离等。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只是反映其醉酒程度的标准,不仅不同人的体质、酒精耐受度不同导致同样的血液酒精含量反映的实际醉酒程度不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除了醉酒程度,上述其他要素也决定了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应当不考虑。

考虑这种差异性因素在越来越多的醉驾案件的司法处理中体现出来。一是在一些个案处理中,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未按照犯罪处理。如在停车场挪车、在小区门口交接车辆等短距离驾驶行为。二是批量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事实上调整了入罪标准。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八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类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入罪标准。浙江这种模式经过实践后也为理论界所认可,其他一些省市陆续借鉴这种模式。在2023年意见的起草调研过程中,很多地方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我国实务中探索的这一入罪模式在域外也能得到印证。比如,《德国刑法典》第316条(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wss1979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