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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规章制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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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规章制度--第1页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精选6篇)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

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

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行业规章制度

(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行业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

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

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

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

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

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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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八条设立建筑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

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

质年检;其分立、合并、歇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

定、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名

称或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

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

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企业所在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

照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的,须

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一

次性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

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专业资

格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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