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规范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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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职业学院

规范提升社会服务水平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社会服务水平,提高学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激发教职工社会服务工作热情,充分利用学院资源服务社会,加强社会服务收入资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通知的社会服务收入是指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收入以外,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考试、有偿服务等各类收入,及通过各种途径为学院争取或节省的资金。

第二条学院社会服务收入,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分配和支出,严禁各部门以各种名义隐瞒截留,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项目,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必须维护好学院声誉,同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前,实施部门须填报收支测算表,针对本校学生项目再填报成本测算表,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资产管理服务处、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每年1月底前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核定当年的社会服务收入总量,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后可以公布,但最终以潍坊市财政局审批通过的社会服务收入总量为准。如果完成当年收入总量后,再新申报的社会服务项目,需另行研究。

社会服务项目如需对外合作,需充分论证,存在多个符合条件合作方的需招标确定,合作方分成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收入的50%。

第五条社会服务收入金额是指扣除校外合作分成(如有)后学校实际到账金额或节省资金金额。

社会服务项目的所有收入或年收入到位后,才能提取资产占用和管理成本、支付合作分成、发放激励资金。

第六条对于社会服务收入分配,主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1.在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考试、技术服务收入,学院按照社会服务收入的15%提取资产占用和管理成本。

2.在院外举办的各类培训、考试、技术服务收入,学院按照社会服务收入的10%提取资产占用和管理成本。

以上两类项目,在扣除合作分成(如有),学院提取资产占用和管理成本后的剩余收入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用于支付项目成本、增加部门包干经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3.鼓励通过各种途径为学院节省的资金和增加的收入,由部门提供佐证和分析材料,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奖励方案,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奖励。

4.新增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和奖励性资金(不包括专业群资金、双一流院校资金等学院统筹各部门共同争取的拨款),由部门提供佐证和分析材料,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提出奖励方案,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予以奖励。

5.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因社会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工作量骤增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奖励建议,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核同意后酌情奖励。

6.已通过其他途径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7.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单招、春考等项目不纳入社会服务项目管理。横向课题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社会服务项目管理。

第七条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前提下,学院积极支持各部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尽可能给予便利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纪检监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审计)、组织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社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实施监督,确保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八条社会服务项目激励发放的绩效工资,在学院绩效工资总量中优先保障。

社会服务项目应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原则,如培训考试类项目应按照通过率和满意度高低设置不同的激励标准。如果实际收入达不到预计收入,所有人发放的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收入占预计收入的比例折算发放。

根据社会服务项目收入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社会服务收入减去学院提取的资产占用和管理成本、参与人员绩效工资和其他成本后剩余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后剩余资金计入学院全体教职工绩效工资总盘子。

第九条各类社会服务项目,职工个人不得直接从合作方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条学院设立的专项社会服务项目单独制定激励政策,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试行期间的效果再予以完善。

附件:1.社会服务项目收支测算表

2.校内学生项目成本测算表

附件1

社会服务项目收支测算表

社会服务项目名称

预计项目收入

预计项目直接支出

不包含校内人员支出

收入分配方案

例如:

1.上交学院水电场地等成本约**元

2.项目前期筹划、调研、宣传发动时间**月**日——**月**日,共**人参与,按照每人每天**元标准发放,共计**元,发放人员及金额见附件明细。3.本项目计划从**月**日——**月**日,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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