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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支付管理制度

篇一: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临沂市国省道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国省道工程建设建设管理,实现计量支

付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

(2009版)和《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鲁建财[2010]105号)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支付是工程施工阶段资金控制的核心,是工程管

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搞好计量支付工作,可以对承包人完成的

工程数量和应得款项进行及时地确认,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地

控制,并对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办管理的列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国

省道改建及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的国省道工程建设及其他工

程。

第四条监理服务费用的计量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计量

第五条工程计量是指按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完成的合格

及以上工程数量、工作量等进行测量、计算并予以确认。

第六条工程计量即是对已完工程数量、工作量进行的准确核

实、计算和认定,也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工程计量必须

做到真实有据、准确及时。

第七条工程计量的依据

1、合同条款(含补充条款)、市局计划、市局调整计划;

2、计量支付细则;

3、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图纸);

5、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计量红线批文、竣工结算批

文;

6、合同变更、索赔、调价批文;

7、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质量检验评定表、有关经监理

工程师签字的质量评定资料、中间交工证书;

8、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9、监理规范、监理计划、监理细则。

第八条工程计量的原则

1、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

规则计量;若无约定,按本办法进行计量,不符合合同文件要

求的工程不能计量;

2、坚持“先交工、后计量”的原则。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

办理分项工程开工手续。工程计量前必须经承包人自检、监理

工程师抽检,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检验评定标

准,各种试验、检测、验收手续齐全,并签发了《中间交工证

书》。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各种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能进行

计量;

3、变更、索赔、调价必须在办理相应手续、取得批复文件后

方可计量;

4、计量支付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如事后发现已计

量的工程有严重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

工和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

(或建管办)、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返工或修复,项目法人

(或建管办)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工程款。

5、开工预付款需有合同约定格式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6、材料预付款计量应附进货发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

为首月材料发票的70%。

第九条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中间交工、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

请批复单》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各分项工程,

须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进行

计量。为了保证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

元进行分期计量。对于分期计量的工程单元,每期计量均须附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证明资料。当分项工程完工并进

行最后一次计量时,必须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1、第100章(总则)

按“总额”计量的各子目,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1)临时用地、便道、便桥费等子目按实际的计量依据(如

临时占地协议、实际长度等)采用凭据法进行计量,临时用地

签订用地合同后支付80%,便道、便桥等达到使用要求后支付

80%,工程完工将临时用地、便道、便桥等按要求复耕、拆除

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2)承包人驻地建设:按合同要求的面积、标准建设完成

后,计

量总额的80%,工程完工将驻地拆除、按有关要求将占地复耕

后计量20%,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3)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在项目主体工程完成,监理对

整个项目的环保、安全作出合格评价后一次性支付,并采用凭

据法进行计量,计量支付须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有效票据,据实

计量,且最终计量不超过“合价”。

2、第200章(路基)

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基挖填方完成后,待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边坡(包

括外边坡)、边沟处理达到监理和项目法人(或建管办)要求

并完成工序交接后一次性计量。

3、第300章(路面)

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路缘石、泄水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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