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 2-土地产权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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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1产权制度概论;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2我国地权制度历史变迁;2.3我国现代地权制度;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国家和农民集体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归国家或特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土地利用所及空间范围来看,土地所有权对土地的支配性不仅局限于地表的土地,还及于地表以上和以下的一定空间,因而土地所有权人还享有地表以上以及地表以下的空间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包含于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内,由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所有土地上下一定空间范围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的其他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空间所有权的主体,但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一定范围的空间使用权以一定期限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和空间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其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具体表达为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占有,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别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所有人占有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权能,即占有权的表达。非所有人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但凡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的,是合法占有,能够形成为独立的占有权,并能对抗第三人;使用,所有权主体按照土地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与此同时,土地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使用权别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所有权主体在土地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是基于行使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占有权和使用权让与他人而保存一定的收益权。土地的使用者也可以享有局部收益

处分,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的处理权利。即依照所有人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最根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一般是由所有权人行使的,也可以委托由非所有人行使;;;;依?宪法?直接取得:主要是依据我国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城市中解放初保存下来的私有土地〔作为私有房屋的基地〕规定为国家所有。这种规定,既不是没收,也不是征收,而是在国家严格城市规划并禁止土地所有权转移、从而私人土地所有权已失去其存在根底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取得其所有权。但是,对城市区域内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那么依法应予以保存其所有权

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必须坚持两项原那么: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合理补偿;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灭失

①所有权主体的灭失;

②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③所有权的转让;

④所有权的抛弃;

⑤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灭失。

对国家土地所有权来说,首先,土地是不可能被灭失的,因而不存在所有权客体灭失的情况;其次,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其土地所有权也不可能被强制剥夺;再次,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因而土地所有权也不能因转让和抛弃而灭失。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灭失的唯一原因是社会制度的变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证,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

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或者虽然未连续使用满20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获得与灭失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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