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docx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其中可免费阅读5页,需付费70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一、引言

过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程序性、过程性的行为。这类行为虽然尚未形成最终决策,但往往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然而,对于这类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通过对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研究,探讨其法律性质、影响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过程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

过程性行政行为具有程序性和过程性的特点,它通常包括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听证、评估等环节。这些行为虽然未形成最终决策,但已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从法律性质上看,过程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文档评论(0)

187****02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