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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7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的管理,明确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指导,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者代表,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者代表由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职代会)选举产生,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者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能够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条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条款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双方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充分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劳动者代表应当代表劳动者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与劳动者代表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签订虚假集体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劳动者代表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云南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且双方代表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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