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孙延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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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孙延秋长春大成集团法务部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出台背景;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屡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屡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效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效劳者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阻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平安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那么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因此,?解释?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

;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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