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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管理制度及规定

药房管理制度及规定(精选7篇)

制度,是大家约定俗成的规矩,为了能够管理员工的工作职责,需

要制定公道的规章制度。那么,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由作

者给大家带来的药房管理制度及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药房管理制度及规定(精选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

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兼顾地区劳动保证

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肯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

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动。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肯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

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公道控制药品服务本钱;方便参

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以下资

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

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

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

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1

(六)严格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

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

应向兼顾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形;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

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兼顾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范畴内肯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

布,供参保人员挑选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

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

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样为1

年。任何一方违抗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早通知对方

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

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储存2年以上以备

核对。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

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兼顾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

配服务及费用产生情形。

2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

务情形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

相干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抗规定的

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

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

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抗规

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形,责令其限期

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证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制定实行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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