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下).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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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一、刑事辩护二、刑事代理

第二节刑事代理一、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代理的特征特征●诉讼权利的受限性●诉讼领域的多元性●诉讼职能的多重性

代理人的范围(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三)被代理人的监护人或亲友。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一)公诉案件的代理(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以代理产生的根据划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法律援助代理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案件的类型划分●公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一)公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也可以依法直接收集。(3)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查人员提出对案件的意见,提出意见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4)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5)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7日以内代理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代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1)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3)诉讼代理人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人民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4)诉讼代理人有权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第二,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第三,在法庭调查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理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可以代理被告人宣读答辩状。

第四,在法庭调查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第五,在法庭调查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第六,在法庭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先发言,其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有权答辩,双方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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