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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教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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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理理学学导导论论》》教教案案

《法理学》教案

前⾔

⼀、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

1、法理学名称演变的线索:西⽅也称“法哲学”,前联称“国家和法的理论”。

2、法理学的产⽣背景:近代社会法学⾃⾝发展和社会⾰命需要的产物。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理学产⽣;19世纪中叶,马

克思主义法理学产⽣。

3、※重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宏观研究法的共同性问题和规律,包括法的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运⾏论等内容。

⼆、※重点讲授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法

1、意义:有助于把握法的精神实质,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划清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原则界限,为实践提供理

论指导。

2、⽅法:总的⽅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学的⾃⾝⽅法论有四个⽅⾯。了解法理学的研究思路,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

学,关注实践,借鉴国外经验。

三、本教材的编写情况

法理学教学为两个阶段,⼀年级学习基础知识,使⽤《法理学导论》,介绍法学、法律与法治的基本知识和通说。

⾼年级学习专题内容,使⽤《法理学专论》,对法律基本原理进⾏深⼊分析,了解必威体育精装版研究成果。

第⼀章法的概念

⼀、※重点讲授法和法律的词义

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的含义:⼀是公平的标准;⼆是具有惩罚的功能。

2、※重点区分法律的⼴狭两义

⼴义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政法规、⾏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

等。

狭义指有⽴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件。我国仅指全国⼈⼤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常委会制定的

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正确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创制性,包括制定、认可(有四种情形)两种⽅式。

2、特殊规范性,是⾏为规范、有独特的和严密的规范结构。

3、※重点讲授普遍适⽤性含义

是指法作为⼀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者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体遵⾏的法律效⼒。

4、※重点讲授国家强制性含义

是指⼀定的阶级为了⼀定的统治⽬的⽽建⽴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

运⽤。

三、※重点讲授法的本质概念

是指法的内部联系,反映法的深层次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上升为理论

才能把握。

四、※重点讲授法的本质层次论

1、国家意志性——表现为国家创制和国家强制⼒保证实施。

2、阶级性——从个⼈意志——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共同意志理解。

3、物质制约性—从含义——经济基础——客观性的三个⽅⾯理解。

第⼆章法律作⽤和法律价值

⼀、正确理解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对法的作⽤的分类

规范作⽤——直接调整对象——⼈的⾏为——⼿段、形式。

社会作⽤——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内容。

⼆、※重点讲授法的规范作⽤的六个⽅⾯

(1)指引作⽤——对象是本⼈⾏为,优点体现为个别性、规范性;缺点在于缺乏统⼀、稳定、经济。

(2)预测作⽤——对象是⾃⼰和别⼈的相互⾏为及其法律后果。

(3)评价作⽤——对象是他⼈的⾏为、标准是合法、违法、中性⾏为。

(4)保护作⽤——对象是合法的⾏为,肯定性法律后果。

(5)强制作⽤——对象是违法的⾏为,否定性法律后果。

(6)教育作⽤——对象是⽰范——守法⾏为、处罚——违法⾏为、警告——潜在违法⾏为。

三、⼀般介绍法的社会作⽤两个⽅⾯

1、阶级统治作⽤,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

2、社会管理作⽤,四个⽅⾯。

四、正确理解法的作⽤的消极⽅⾯的根源

1、⽴法和执法者的偏私;

2、⽴法和执法者的认识能⼒上的局限

3、法律本⾝的缺陷。

补充讲授法律的弊端与法的作⽤的消极性的根源的不同点。

五、※重点讲授法律作⽤的限度

1、法律只能规范⼈的外部⾏为,不能调整⼈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的⼀部分重要的⾏为,⽽不是⼈的全部⾏为。

3、法律具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会出现⽴法的真空。

4、法律不可能保护所有⼈的利益,总是要权衡利益的⼤⼩,牺牲部分利益。

5、法律只注重形式平等,可能要牺牲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需要⼀定的社会条件,徒法不⾜以⾃⾏,法律本⾝不是万能。

六、重点讲授法的价值的概念和意义

1、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关系就是法的

价值。凡是能够满⾜⼈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2、理解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1)法的价值体现了⼀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和满⾜⼈的需要。

(2)法的价值表明了⼈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是⼈们理想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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