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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医疗救助及其发展对策
医疗救助的产生与发展是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医疗制度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国家包揽的公费医疗制度,农村则实行以集体经济负担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随着文革中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瓦解,改革开放后公费医疗制度向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城乡贫困人口和特殊人群(主要是优抚对象中的老红军、老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的医疗难问题凸现起来,从而使政府在实施基本物质生活救济的同时,把医疗救助提到日程,成为我国救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医疗救助的概念和作法仅散见于农村扶贫或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政府文件中。到九十年代,随着城市贫困人口的剧增,一些地方开始通过政府下发专门文件以至通过地方立法开展医疗救助,成为政府的一项职责。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它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病致贫是城乡贫困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终生病残而致终生贫困的人群可视为社会绝对贫困人口,对他们的社会救助可能涉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各个方面,需要全方位的救助。与疾病在致贫中的作用相对应,通过医疗救助使被救助者恢复健康,并具有劳动能力,对改变贫困现状也同样重要。一个病人可以拖穷一个家庭,而成
功救助一个病人则可振兴一个家庭。因此医疗救助不仅对于因病致贫的群体十分必要,而且在整个救助体系中也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主要特点
疾病是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生长发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以克服和减少疾病恢复人体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活动,对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的健康生存至关重要,而且家庭成员患病种类和程度是影响着家庭收入与支出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把疾病与贫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重要原因。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保障人权,即公民在患病时应得到政府及社会救助的权利。缺乏医疗救助项目,社会救助体系是残缺不完整的,因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
从医疗救助的功能来看,它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我国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农村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报销的医药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而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而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
—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
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对于主要劳动力或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来讲,的确是关键一步,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至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政府应分析造成贫困人口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抓住医疗救助这一扶贫治穷的关键,加大力度,完善制度,使之在消除或减少城乡贫困问题中发挥特殊功效。
从政府职责来看,医疗救助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贫困公民在患病时应获得医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属基本生存权范畴。生存权就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
言》中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注:《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963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63页。)联合国1978年的《阿拉木图宣言》提出每个国家都要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联合国多个国际组织和有关会议指出,各国要使本国公民实现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即使之广泛地覆盖于各个社会人群,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性别、年龄、文化及不同信仰的人群都有获得这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人权保障,把公民的生存权、民主政治权和社会生活权利纳入法律
和政府职责之中。对病人进行救治,对贫穷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由于健康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状态,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因而医疗作为恢复健康,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手段,就成为人类基本生存条件之一。在政府主导下对贫困病人进行医疗救助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的重要方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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