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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5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考虑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因素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其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给劳动者,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拒不签收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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