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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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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滨州职业学院张波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课程导入:甲乙两人结婚之后,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此时,乙已怀孕数月,因甲方遗产继承问题,家属间产生了纠纷。那么,乙腹中的胎儿有继承父亲甲遗产的权利吗?

目录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0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0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03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权利能力,首先是指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唯具有主体资格者,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1.平等性2.普遍性3.不可剥夺性4.不得转让和抛弃5.内容上的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研究课题名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要素,它具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属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终生享有的。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自出生时开始。依据《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者出生证明没有详细记载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则应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如个人居民身份证件记载的时间)为准。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研究课题名称|(二)胎儿利益的保护由于胎儿的利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所以法律上需要有专门的制度对此作出规制。《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案例:根据以上规定,甲因车祸死亡后,应当为乙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胎儿顺利出生的,保留的继承份额就由胎儿来继承,如果胎儿没有顺利出生或出生时是死体的,那么保留的份额就由甲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不能继续成为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其权利能力当然消灭。根据《民法典》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也就是说,死亡之后,自然人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课堂小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0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0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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