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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滨州职业学院李俊香第二编物权第一章物权变动第一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要约,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思考题纠纷案例
问:谁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呢?思考题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开启今天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关内容的学习。
物权变动即物的归属关系发生了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的变化。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最为重要。那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究竟具备何种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当事人合意生效,还是依法进行了登记或交付时?我国原则上以交付或登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体来说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只有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方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与不动产是对物最主要的分类。简单地说,二者的区分标准为物是否可移动,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
不动产?
TOPICHEADERHEREWehavemanyPowerPointtemplatesthathasbeenspecificallydesigned.但在确立了物权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生效要件这一原则的同时,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类例外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也就是说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虽然也是物权,但可以不进行登记。2.有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主义,即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发生。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互换和转让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流转和融资担保③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劝人为了便利的利用不动产,通过法律行为设立或取得的对他人不动产家里利用,从而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什么是地役权?
例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思考题地役权
0304对准不动产,即特殊的动产例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等,其物权的变动可以准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规定,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没有对登记效力做出规定的不动产物权也属于例外情况例如对于宅基地适用权的取得、转让,究竟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明确。《民法典》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形:有些虽然是不动产但仅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不作为生效要件,有些虽然是特殊的动产,但是也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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