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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05T 1069-2023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docxVIP

DB3205T 1069-2023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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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CCS

35.240.20L70

DB3205

苏州市地方标准

DB3205/T1069—2023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

Comprehensiv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specificationfor

urbanmanagement

2023-04-13发布2023-04-20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205/T1069—2023

目次

前言 3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执法范围 1

4.1市容环境卫生类 1

4.2城乡规划类 1

4.3绿化类 1

4.4市政类 1

4.5环境保护类 2

4.6河道类 2

4.7工商行政类 2

4.8公安交通类 2

5执法要求 2

5.1总体要求 2

5.2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

5.3关键环节 4

5.4免罚轻罚 5

6文明执法 6

6.1一般要求 6

6.2行为准则 6

7执法协同 6

8队伍建设 7

8.1制度建设 7

8.2日常管理 7

8.3执法培训 7

8.4廉政建设 7

9执法保障 7

9.1办案场所 7

9.2执法装备 7

10执法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案件办理流程 9

附录B(资料性)综合行政执法文明用语 12

参考文献 15

DB3205/T106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虞杰、潘长军、夏燕、郁萍萍、吴洪钢、周文渊、惠志婷、丁宇。

DB3205/T1069—2023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执法要求、文明执法、执法协同、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specificationforurbanmanagementcomprehensiveadministrative

lawenforcement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4执法范围

4.1市容环境卫生类

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2城乡规划类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且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4.3绿化类

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4.4市政类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2

DB3205/T1069—2023

4.5环境保护类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a)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

b)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c)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4.6河道类

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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