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计划生育条例【推荐】.docxVIP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推荐】.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山西计划生育条例【推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五)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部署;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

(三)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

(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本村、本社区育龄人群的婚育情况;

(三)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人群提供下列服务: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生殖保健服务;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和治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保障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本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中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外省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本省或者外省的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长期在本省居住、工作的,可以按照本省的生育政策生育。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四)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的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和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在女孩年满十八周岁前,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家庭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时,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不得歧视、排斥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二)超出批准的业

文档评论(0)

鹏厄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