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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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5日,杭州中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了杭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目??录

0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从合同

——甲、乙与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02涉外合同当事人可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向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美国公民甲与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03尊重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优先适用仲裁协议的特别约定

——A公司与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04坚持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明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和审理情况对仲裁案件是否中止审理享有自决权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05未向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送达而仅向工商登记地址送达被退回即视为送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06尊重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仲裁规则范围内的自主权

——A公司与甲、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07先行裁决应遵循“开庭审理”原则并保障“进行辩论和陈述最后意见”等基本程序权利

——A公司与B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08金融服务合同中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经特别提示后对金融消费者具有约束力

——A公司与甲管辖权异议案

09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新加坡A公司与我国B公司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10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协助香港仲裁程序实施财产保全

——英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甲、乙、丙、丁、戊、己、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案例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从合同——甲、乙与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甲与丙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26日签署两份销售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021年11月4日,甲作为借款人、乙作为担保人向丙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其后,丙以甲及乙为仲裁被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甲向丙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乙对甲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7月4日,甲、乙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一、确认甲与丙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26日签署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二、确认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丙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无管辖权。

【裁判结果】

杭州中院认为,甲与丙签署的两份销售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均约定为“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有明确的提交仲裁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系有效的仲裁协议。故甲与丙之间的案涉争议应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来处理,杭州仲裁委员会有权处理该争议。关于丙与乙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的问题。《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定”部分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但主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除外。根据该指导意见,乙并非案涉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其仅系案涉欠条所涉款项的担保人,案涉销售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乙,且该欠条中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故丙与乙之间无仲裁协议。杭州中院遂裁定驳回申请人甲、乙请求确认甲与丙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确认甲与丙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乙无约束力。

【典型意义】

仲裁协议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明确表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才能约束当事人。在主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且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从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不能以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否则与仲裁的自治性不相吻合,亦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主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从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二涉外合同当事人可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向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美国公民甲与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基本案情】

甲、乙均为美国公民,乙委托甲代为持有A公司(英属开曼群岛注册)的原始股。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在中国杭州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调解无效,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23年4月2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甲与乙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甲向杭州中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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