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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
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
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
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
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
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
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
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
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
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
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
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
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
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
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
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
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
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
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
计防火规范(CHM)(消防)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
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
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
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
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
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
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
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
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
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
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
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
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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