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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13条
1.家用汽车销售欺诈纠纷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①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②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一审:(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二审:(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13-18-2-084-002
2.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可否请求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号:(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14-18-2-084-001
3.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存在缺陷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②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案号:一审:(20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二审:(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19-18-2-084-001
4.4S店隐瞒车辆保险事故被判车价三倍赔偿
——罗某诉江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易标的(小汽车)曾发生保险事故而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履行完善、充分的告知义务,并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销售者的行为属于消极隐瞒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增加赔偿三倍损失。
案号:一审:(2021)粤0705民初11513号;二审:(2022)粤07民终4310号
审理法院: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3-16-2-084-005
5.4S店隐瞒汽车曾经销售信息构成欺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黄某某诉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5)丹民初字第4828号;二审:(2016)苏11民终1609号;再审:(2020)苏11民再98号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入库编号:2023-16-2-084-007
6.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1000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1000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号:一审:(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二审:(2016)沪01民终10490号
审理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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