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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与自由表达;合理使用
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
法定许可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此项权利;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个问题,即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我们一般所称的“合理使用”指的是美国版权法中的概念,即fairusedoctrine。而我国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并没有“合理使用”的概念,而是将相关内容规定在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条款中,即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中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的情形。
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现象看作是不同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形式。一种
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概括式,一种是我国这样形式的列举式。;1.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合理使用制度起源于英国判例法,而美国历史上首次提出合理使用这一概念是在1841年的Folsom诉Marsh案件中。该案法官Story曾称:“合理使用原则是一个复杂而令人困惑的问题,合理使用原则的运用并不容易获致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也不容易总结出一个适用于所有案例的通用规则。”由此可见,合理使用问题的判断是多么令人头疼。
;在Folsom诉Marsh案件中,被告在自己353页的华盛顿传记中引用了原告7000页作品中的4.5%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版权。Story法官认为,大量引用原作,甚至是原作的精华部分的前提是被告的引用是出于评论的目的。但本案中,4.5%的内容虽然对于原告作品来说并不算多,但却是原告作品的精华部分,并且4.5%的内容量对被告的作品来说占比是相当之大的,以至于法官认为被告的作品几乎是摘抄原告作品而来的。
;
基于此案,产生了最初的关于合理使用三要素,即:
1.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
2.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
3.引用对原作市场???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
;其后在Story法官的影响下,通过梳理和总结16-17世纪英国法院的相关判例,美国法院进一步发展了合理使用制度,总结了以下四个要素,即,
1.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用;
2.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盈利动机和目的;
3.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而不能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和结构,否则该作品将被视为缺乏独创性;
4.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要求。;《美国版权法》第107条:
虽有第106条及第106条之二的规定,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用于课堂教学的多件复制品)、学术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的,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制品或以该条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学目的;
(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
(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作品未曾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不应妨碍对合理使用的认定,如果该认定系考虑到上述所有因素而作出的。
;在判断某一使用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时,法官根据四要素判断,这四要素会被给予同等的重视程度应用于个案中,不分轻重,但是当我们深入研究案例,会发现,通常,第四要素被人们认为是在判断合理使用时最重要的因素。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其实并非如此,这里就不赘述。
另外,根据这四要素判断合理使用成立与否时,是采取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判断,也就是case-by-case。所以说,概括式的合理使用原则是具有不稳定性的。;美国案例(Campbellv.Acuff-RoseMusic,Inc.Case)
事实概要
1964年,词曲作家罗伊·奥比逊和威廉·迪斯创作了歌曲《哦,漂亮女人》,同年将该歌曲的版权转让给了音乐出版商阿库夫-罗斯音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之后在1989年,原告收到了一封来自说唱乐队“2LiveCrew”,即本案被告,的一封信,被告知被告将对其所享有版权的歌曲《哦,漂亮女人》进行戏仿,同时被告也表示会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原告在回信中明确表示了拒绝。但被告仍旧在1989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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