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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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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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

导读:本文是关于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帮助到您!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

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

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

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

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

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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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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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宜章县城

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

诉讼代表人:吴xx,该组组长,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1万元

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宜章县城关镇南门村三组(现为四方井社区xx组)成

员的户口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按当时的政策,原南

门村三组的土地收归国有,列为城镇建设用地,但当时未进行补

偿。直至2009年12月12日宜章县城关镇原南门村三组与宜章县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征收土地

补充协议》,被告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原南门村三组)才获

得了明珠广场项目土地补偿费1155670元。

2010年8月11日被告宜章县城关镇四方井社区xx组确定了

《原南门村四方井一组明珠广场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方案》,该

方案确定按人头每人分配1万元。原告之父亲肖x系城关镇原南

门村三组1992年成建制农转非的在册人员,理应依法享有明珠广

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肖x后于2009年6月逝世,其法定第一

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其配偶和五个子女均一致同意

由原告一人享有对肖x应分得明珠广场土地补偿费的继承权。然

而,在被告的《分配方案》中却根本未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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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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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被告村民小组组长在《分配方案》中注明,

暂留出部分款项到四方井社区,未列入分配的人员向法院起诉后

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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