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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培训内容;一、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一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1、普通承揽合同定义强调承揽人的工作依据为定作人的要求,而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中未明确承包人的工作依据。
2、建设工程的承揽标的是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作成果是合同约定的满足发包人合同目的的有形的建设工程。而普通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的完成”,即有形或无形的劳务成果。
3、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对与已经验收合格而交付的工作成果仍然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和工程保修义务,这些义务不仅取决于合同给当事人中间的约定,还受限于法定要求。而普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已经交付的工作成果,如其承担质量瑕疵义务担保义务或保修义务,通常仅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4、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主体资格有法定资质要求,某些情况下对发包人也有主体资格的法定要求。而普通承揽合同,对定作人和承揽人一般均没有特殊的资质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承包人实施的建设工程的建造(新建、改建、扩建)、安装、装饰装修、修缮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作内容的、为交付合同工程而对建设工程质量、性能进行的调试、检验和整改工作。
;拆除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结论:;二、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法条历史沿革及比较;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9年2月1日-2020??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4年12月8日-2019年2月1日
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2年6月11日-2019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性;法定抵押权说(有违无权法定原则未被物权法和民法典立法过程采纳)
优先受偿权性质上为法定抵押权。梁慧星教授认为该观点为合同法立法小组成员共识,如其所述:“从立法过程可知,合同法第286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在历次专家讨论会上,未有人对此表示异议,未有任何人提出过规定承包人优先权的建议。”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立法例上的支持,也为大陆地区部分法院采纳。如江苏高院《指南》即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行权主体;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签订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多数法院倾向认为没有优先权。;行使优先权的对象;有争议的主体;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只存在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之上,一旦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的优先权即不复存在。
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涉及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有关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第1款:承办方承建的建设工程所有权已经转移,承包方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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