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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作为债务人的一方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待履行合同以维
护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但由于未对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原则、待履行
合同界定标准不清晰、待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明以及未对特殊类型合同涉及的
法益进行特别规定,引发理论和实务争议,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明确,以平衡各方利益,
促使破产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形成正向循环。
关于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适用的相关理论问题。通过考究待履行合同的词
源将待履行合同界定为破产债务人和合同相对人在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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