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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
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准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
案例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案例三:外国当事人将域外争议提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有效
案例四:提单正面仲裁条款对承运人与托运人具有约束力
案例五:善意解释仲裁机构约定?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案例六: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网络平台电子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七:请求权竞合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例八:审慎查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九:根据仲裁规则准确界定仲裁员披露义务?确保仲裁程序公正
案例十:先行裁决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可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予以弥补
案例一:准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
——意大利鲁彼昂姆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意大利企业鲁彼昂姆公司与宁波杉杉公司签订有关设立合资公司的合同,并约定解释或履行该协议或与该协议有关而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在巴黎以英语进行仲裁解决。合资公司成立后,宁波杉杉公司将合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关联的时尚公司,随后各方就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发生争议。经鲁彼昂姆公司申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于2018年3月作出裁决,认为时尚公司违反合资合同的规定,需向鲁彼昂姆公司支付相当于人民币320万元的等额美元作为损害赔偿金及相应利息。鲁彼昂姆公司于2019年10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时尚公司主张鲁彼昂姆公司作为股东要求合资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案涉仲裁裁决超裁,不应被承认与执行。
【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法国巴黎作出,中国和法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案涉仲裁庭裁决的内容是时尚公司因违约应向鲁彼昂姆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其金额相当于合资公司分红款,并非直接裁决时尚公司支付合资公司分红款,故并不具有超裁的情形,且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该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是我国发展“走出去、引进来”开放型经济的常见形式,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时有发生。该案严格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准确认定违约赔偿款的性质不同于合资公司分红款,进而认定仲裁裁决作出的违约裁决事项属于案涉仲裁协议的范围,并对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该案体现了浙江法院坚持善意履行国际公约、平等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协外认5号
案例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亿海国际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讯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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