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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倾斜规范
篇一:烟囱施工与验收规范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8—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6年3月1日
关于发布《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5)1208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冶金工
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7-6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烟囱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J78-85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包头市冶金
工业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
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
文通知,由我部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会同有关
单位组成修订组,共同对原《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
-64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原规范执
行十多年来烟囱施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
究和必要的试验及验算,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
过反复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一百三十五条和两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
有:增加了滑动模板、薄壳基础、耐酸混凝土、耐火混凝土、
减水剂、薄膜养护剂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条文;修改
了部分工程质量标准、石灰石的使用范围及钢筋搭接长度等;
针对烟囱工程高空作业的特点,增加了施工安全一章;并删除
了原规范中过时的规定。
随着我国四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将不
断涌现,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包头市我部第二冶金建
设公司工业筑炉工程公司,作为今后补充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的施
工及验收。
第1.0.2条烟囱工程的土石方、砖石、钢筋混凝土、防腐蚀
等分项工程及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和防火要求等,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用于烟囱工程上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必须
具有技术检验合格证。凡原材料超过规定检验期限或有可能变
质时,必须经过复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基础
第2.0.1条烟囱基础的基坑挖好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
设、设计等有关单位检查基坑中心的座标、基底的尺寸和标高
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地基土质是否符合设计时所采用的勘探
资料,如不符合时,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办法。
基坑应经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2.0.2条当基坑处在地下水位以下时,挖掘基坑前,应根
据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效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并应
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基坑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
,应持续至回填土回填到地下水位以上时,方可停止。
第2.0.3条基底表面应平整。对于个别稍低于设计标高的低
洼处,可在浇筑垫层混凝土时找平。第2.0.4条基坑验收
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浇筑。如土方挖完后,经长时间的停顿再
浇筑基础时,应重新检查基坑表面。当基土被破坏时,应提请
建设、设计单位确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2.0.5条M形组合壳体基础土胎施工时,应做到外形尺寸
准确,不应破坏其原土结构。土胎完成后,在其表面上应抹
25~3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浆面层。
第2.0.6条插入基础环壁内的筒壁纵向钢筋,应按设计要求
的位置、分组及插入深度等准确地与基础钢筋绑扎或焊接牢
固,并应有防止钢筋位移的措施。
第2.0.7条基础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2.0.7):
一、基础底板混凝土应连续一次浇完,环形和圆形板式基础的
施工缝可留在底板与环壁的连接处;
二、壳体基础混凝土应按水平层次连续一次浇完,不得留设施
工缝。对于正倒锥和截锥组合壳基础,当一次浇完确有困难
时,其施工缝的留设位置,应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图2.0.7基础施工缝留设位置示意图
a-环形板式基础e-M形组合壳基础
b-圆形板式基础1-筒壁2-环壁3-底板
c-截锥组合壳基础4-环梁5-壳体6-环板
d-正倒锥组合壳基础A-A施工缝
第2.0.8条基础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基础的验收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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