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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1、由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机钳工、采煤司机等26个特殊工种由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一般工种由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
2、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0天。
3、安检科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参加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5、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促使此项工作改进提高。
6、安检科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进行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调培制度
1、根据矿下达的培训及计划,安检科以业务联系通知书形式,通知各业务技术主管部门或有关人员安排培训授课,如在授课珠时间内未落实到此项工作,对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以不服从安排未能及时到课堂上讲课的具体人员罚款15元。
2、矿属各科队在接到通知后(包括电话通知和会议通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具体人员参加培训,若未安排此项工作,对负责人罚款30元。应培人员不服从安排,不参加培训者,每缺课一天罚款5元,脱产培训缺课按旷课处理。
培训考核制度
岗位技术资格培训、岗前培训、转岗位培训及其它方面的培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并由主要授课人员评卷,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继续复习,在规定时间内补考,对补考不合格者罚款20元,不得从事原技术岗位操作。
2、有关科队若允许培训成绩不合格工人参加培训人员继续从事原岗位操作者,对负责人罚款20元/人。
3、评卷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评卷粗枝大叶或徇私舞弊,致使出现成绩不符等现象,每出现一对当事人罚款5元。
4、若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抄袭舞弊或破坏考试秩序等不良行为放纵姑息,不予查处的,对当事人罚款15元。
业务管理制度
1、计划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的编制由先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编排本系统培训计划,由安检科汇总编制全矿年度培训计划,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计划制定任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30元。
2、办证:矿属各区队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持证入井制度,若出现不按规定私自为未经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办证问题对经办人罚款20元/次。
3、档案记录:职工培训档案记录实行试卷、培训合格证、培训登记卡三项对照统一制,培训登记卡设置受培训人情况,培训内容、成绩、授课人等登记项目,由安检科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若出现卷、片、证不相统一或培训登记不及时等问题,对经办人罚款20元/次。
新工人和转岗工作培训制度
1、凡来我矿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和从事地面岗位转到井下的转岗位工作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否则矿劳动部门不得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或办理转岗手续。
2、新工人和转岗工人从事井下作业,必须参加培训,理论学习时间必须达60个小时以上。经考试合格后,矿安全科方准其颁发岗位培训学习证,准其在井下作业现场实习。
3、新工人和转岗工作下井前,必须由所在区队安排1—2名老工人作为师傅,师徒双方必须签定师徒合同,合同期限最少不得少于2个月。
4、老工人带领新工人在井下实习期间,要承担对新工人或转岗工人的管理责任,一方面督促其学习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另一方面要对其安全负责,要为其指明作业场所和操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注意事项,确保其人身安全。
5、师徒合同期满后,所在单位要组织新工人或转岗工人到培训科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安检科方为其颁发正式入井证,准其独立上岗操作。若新工人或转岗位工人实习期满后须从事井下特殊工种作业,获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才准上岗。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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