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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合同修订版8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双方应认真履行。
三、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二章劳动合同期限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该工作完成止。
二、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岗位工作,该岗位属于部门。劳动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双方同意工作地点为。劳动者应在该地点从事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以为一个计算周期,平均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定。
二、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时间。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日。
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劳动报酬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劳动报酬:
1.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元/小时。
2.计件工资制,每件元。
3.绩效工资制,根据劳动者的绩效表现确定劳动报酬。
二、劳动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拖欠。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日。如需提前或推迟发放工资,应事先征得劳动者同意。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患病、负伤、生育等,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或盖章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篇2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南京市相关法规,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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