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律师质证司法鉴定意见的11个要点
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1)齐全的手续、完备的委托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
首先审查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齐备。实务中常见问题:①无法提供委托手续;②先鉴定再委托,鉴定先于委托。出现前述情形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案例1陈某、匡某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委托主体不适格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所举的“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该份证据存在启动鉴定程序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该鉴定意见由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进行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2、鉴定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但公安机关委托的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先鉴定后委托在鉴定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意见”的送检材源、鉴定过程、附件目录中均写明“某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在附件材源中并没有该份材料,属送检材料、样本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定。
▋?案例2?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委托时间迟于鉴定时间,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关于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某明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75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和该所2017年7月20日、1月21日出具的有关该鉴定意见的补充材料及说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首先,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时间是2016年4月29日,委托时间为2016年5月26日,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明正司法鉴定所在接到某县公安局的委托之前,便委托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周某的伤势进行左眼视力视野测定,并以此作为某县公安局委托其对周某进行伤残鉴定的依据,系程序违法。其次,某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未依照《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的有关规定,分析被害人损伤性病理学基础,相关鉴定意见及补充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资格
刑事诉讼中,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有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等。
实务中常见问题:①被害人直接委托鉴定,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直接将被害人(单位)在报案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出示。②同时委托二家以上的鉴定机构鉴定。③转委托,即非由侦查机关直接委托,而由第三方机构转委托。④委托人(单位)不具有委托资格。出现上述情形,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审查鉴定委托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
侦(调)查机关、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时,应当首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启动鉴定程序,则鉴定委托程序存在瑕疵。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常见问题:①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直接以派出所名义对外委托;②公安局下辖刑事侦查支队或经济侦查支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鉴定。派出所、刑事侦查支队等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并不具备委托鉴定的资格。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即径直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相关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不一。部分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直接排除相关鉴定意见,部分法院则直接采信为证据。
▋?案例3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争议焦点:派出所是否可以直接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关于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某派出所作为鉴定的委托主体,程序违规,不合常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7条规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第18条规定,由于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上述规定,某派出所作为本案的侦办机关,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及郑某某的辩护人的该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4张某某、廖某故意伤害案
争议焦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能否对外委托鉴定?
裁判要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有4个:
一是重新鉴定的启动单位为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重新鉴定时间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三是送检程序及检材来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鉴定文书的领取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如何被采信 -- 附16个裁判观点.docx
- 《人民法院报》2023年7-12月民商事案例27则裁判要旨汇总.docx
- 《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后,自动续租20年,是否有效.docx
- 【高院案例】案件相关违约金约定违反公平原则指令再审.docx
- 【高院案例】案涉“二次搬运”是否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docx
- 【高院案例】案涉《内部承包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docx
- 【高院案例】并非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约定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效力.docx
- 【高院案例】材料价差依据及其风险负担.docx
- 【高院案例】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解除合同案.docx
- 【高院案例】工程量确认单的效力认定问题.docx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