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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第一编
第1章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国家
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这种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的国家称为“行政国家”。
第2章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分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和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包括:(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4)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
行政法规VS行政法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文件,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编
第4章
行政法主体VS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种用法,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二,指能够独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VS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行政主体中,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有重要的区别,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其次,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第5章
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6章
其他行政主体
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他行政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第7章
公职关系发生的四种途径
考任: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
选任: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
聘任: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调任: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第8章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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