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卫华-校园安全事故处理与法律解析201809 -终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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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

处理与法律解析;;一、教师必备法律知识;(一)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侵权责任的承担(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

;思考:

学校没有过错,是否必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季某于热身活动后在操场上进行单脚跳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因单脚未支撑住而摔伤。;法院审理认为:

季某摔伤是自身原因。

学校教学安排、组织管理、事后处置等并无不当。

季某没有证据证明学校有过错。

判决:

鉴于本案季某摔倒受伤系意外事件,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分担本次事故损失的50%。;

公平责任原则法条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前提: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

结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的补充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案例:

某日,两名不明身份人员闯入某中学,将该校初中学生晓东(打伤,打人者一直未被抓获归案。晓东的父亲以学校未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

校方表示,当时讲课教师已经带领学生做出了制止并追赶打人者,又及时报警,学校制定了治安管理规定,聘用了保安人员,履行了安全保护的义务。学生受到的伤害为校外歹徒所致,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晓东是在就学期间受到外来人员伤害的,根据侵权

责任法第四十条,学校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

;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定义务的主要情形:(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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