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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

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

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

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

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

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

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

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

等;

(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

渣处理设备等;

(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

备等;

(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

温度控制设备等;

(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

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

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

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

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

(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

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

辆进行运输;

(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

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

(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

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

(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

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

(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

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

播和环境污染;

(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

点、数量、处理方式等;

(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

污染。

第四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控制

第十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制定生物安全风险

控制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理活动不会对生态

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定期进行

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控制措施。

第五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与执法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活动的监管,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大对病死畜禽贩

卖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形成有效的震慑。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对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设

施和操作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

本规范不一致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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