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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盛世鑫利 A 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上海人寿盛世鑫利 A 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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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寿盛世鑫利A款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

产品基本特征2

一、投保年龄2

二、保险期间2

三、交费方式2

四、等待期2

五、保险责任2

六、保单贷款2

七、责任免除3

犹豫期及退保(合同解除)3

一、犹豫期3

二、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

投保示例及利益演示4

第1页共4页

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年龄

本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至75周岁。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5年、6年和7年。

三、交费方式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趸交。

四、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0-17岁100%

18-40岁160%

41-60岁140%

61岁及以上120%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六、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

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现金价值的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

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

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

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计

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

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2页共4页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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