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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非罪之间.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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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非罪之间

案发

2005年8月2日,H省T市B商贸有限公司D事兼经理S被T市检察院反贪局约谈,旋即因涉嫌行贿罪被T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前G银行T市X支行D副行长及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L经理已因涉嫌受贿罪被约谈后刑事拘留。

2005年8月15日,S、D被捕,L取保候审。

2007年1月4日,T市检察院以T检公刑诉(2006)118号起诉书,指控S犯贷款诈骗罪、行贿罪,D、L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前的T检反贪移诉字〔2006〕第1号〈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三嫌疑人的排序是:D、L、S。)

2007年2月2日,T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2007年3月2日,T市检察院以T检公刑诉(2006)118-1号起诉书再次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H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两次。

公诉

T检公刑诉(2006)118-1号起诉书指控:

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S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B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编造并使用虚假的汽车消费贷款资料到G银行T市X支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先后办理虚假贷款88笔,贷款总额元,除以偿还贷款本息39元外,给银行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61元。(原T检公刑诉(2006)118号起诉书中将61元”表述为“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个人房产、个人挥霍等”。)

被告人D、L明知B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资料不真实,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违规签批贷款,造成银行巨大损失。

S为从银行骗取贷款,于2003年8、9月间,分别送给D、L“IBM”和“SANSUNG”笔记本电脑一台;2003年9月为D支付其母亲住院费8168余元;2004年3、4月间送D现金60000元。

2005年2、3月间,D、L分别将笔记本电脑退还S。

T市检察院认为,S的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193条、389条、390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D、L的行为也应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T市检察院提供了B公司账目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

辩护

2007年8月17日,T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们作为被告人S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质证中,我们及D的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

1、部分B公司的账目证实S从公司支款后又通过银行将款转出去用于公司购车等情况。

2、T市K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证实:2003年6月30日,K公司将坐落于学院路北路西侧、幸福花园小区东侧的一栋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以5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3、B公司还款承诺书(2005年7月13日)证实:B公司在与G银行达成还款意向后加大催收工作,多方筹集资金,决定全力配合银行做好还款工作。因为B公司购入两处房产,长期占用资金较严重。B公司截止到2005年7月13日欠G银行X支行个人消费贷款1598万元,B公司决定用两个月的时间分三批归还上述欠款。若上述还款计划不到位,B公司决定以坐落于学院路的公司房产作为抵押,以保证还款计划的顺利实施。

4、G银行X支行与S签订的协议书(2005年10月25日)证实:S同意将坐落于学院路68号的房产及土地、及该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给G银行X支行,用于抵偿S借B公司名义以不同方式从银行取得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双方同意以A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值扣除350万元(此款交T市检察院)后作为抵偿欠款的实际转让价格,不足部分双方另行解决。上述房屋后院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约800平方米地面建筑因与本协议所提房产不可分割,S保证G银行X支行从该建筑正常通行,现该建筑物暂行封存,待S办妥房屋产权证后,在另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继续抵偿余下欠款。……

5、A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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